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市駐區有關單位:
《清遠市清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已經區委七屆第136次常委會會議和八屆第52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1日
清遠市清城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
為適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應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
成員資格的確認要遵循法律政策底線,充分體現確認過程要公平公正,確認結果要公開公示,切實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真正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為改革的參與者和受益者。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及《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粵府令第189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村規民約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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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的歷史,也要尊重以戶口為表現形式長期固定生產、生活習慣,還要尊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成權利義務關系的客觀事實,堅持實事求是,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作出的貢獻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合法權益,特別是要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三)程序規范,民主決策
在依法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前提下,嚴格規范認定程序,實行民主決策,確保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經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經濟社)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委會)或理事會審查和成員(代表)大會表決認定成員資格,表決確認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相抵觸。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基準日的確定
成員登記基準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戶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成員登記基準日確定后應當以公告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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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社員及其所生子女,戶口保留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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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時起(1984年1月1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配偶及其所生的子女,戶口保留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
2.因婚姻、收養關系,辦理合法手續并入戶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建設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由政府安置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經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書確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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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疇之外,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公民,按照《廣東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戶口發生遷入、遷出的部分特殊情況和人員,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表決確定。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
?。ㄒ唬┏蓡T登記基準日止,有下列八種情形之一的人員,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規定義務的,應當認定具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成員登記基準日止,符合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條件,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員;
2.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立合法婚姻關系(含1994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實施以前,已與本村經濟組織成員形成事實婚姻的)的配偶及其所生的子女,戶口保留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
3.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因服兵役戶籍遷出,現正在服義務兵役期間的人員;
4.全日制大中專高等院校現就讀在校的人員(原戶籍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就讀時戶籍遷入就讀學校的,視為保留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戶籍);
5.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男性成員離婚,戶籍關系未遷出的人員及其隨同子女;
6.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合法手續收養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形成合法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
7.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女性成員結婚的男性及其子女,戶口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
8.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成為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對象。
(二)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戶口發生遷入、遷出的人員,按照組織章程規定,由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決定是否具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出生時或被合法收養時,不是隨其具有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戶,登記基準日之后才入戶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成員子女;
2.原就讀全日制大中專高等院校,1995年后畢業(含1995年)因國家取消統一分配政策而自謀職業的人員(在登記基準日前戶口已遷回本村)及其回遷所帶已隨同入戶本村的配偶子女;
3.登記基準日止,戶籍未遷入的嫁入婦女、丈夫隨妻子入戶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權益的;
4.原遷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外來掛靠人員(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5.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ㄈ┯邢铝辛N情形之一的人員,自然喪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1.死亡或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或者享受過待遇的;
3.因政府行為、國防建設等原因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解散的;
4.以書面形式自愿申請放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
5.戶籍關系已遷出本村的(因義務兵役、就讀高校等原因遷出的除外);
6.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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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根據本指導意見在《農村經濟經濟合作社章程》中擬定完善關于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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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組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方案提交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其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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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通過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方案提交本農村集體經濟成員(代表)大會(本經濟組織有選舉權成員的半數以上或者本經濟組織2/3以上的戶代表參加)表決通過(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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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民主表決通過的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的方案在公示欄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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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調查小組,本村成員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全面開展人口調查摸底,理清農村戶籍人員與居住人員及掛靠人員的現狀,并按各種情形人員進行分類登記造冊。鎮(街)、村依照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上報成員登記表開展轄區成員資格數據對比甄別,發現成員認定中存在的異常情況,及時開展成員資格認定修正糾偏工作,避免本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身份“兩頭占、兩頭空”等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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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形成的初步登記結果,進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對公示期間成員有異議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對公示無異議的,要將相關公示表格資料交由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確認,編制成員清冊,作終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資料公示、民主表決現場要做好拍照、會議記錄等工作,并將相關相片、視頻、會議記錄與公示資料、村民表決的資料一并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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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后,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將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等復印件歸檔保存,還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證,婚嫁人員的結婚證,合法收養子女的收養證等證明文件,同意加入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會議表決文件材料、履行義務的依據等復印件。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清冊及歸檔材料須經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加蓋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章后存入檔案,由村(居)委會、社區統一保管,并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六、其他規定
?。ㄒ唬┏蓡T資格認定后,提倡成員資格認定原則上保持不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規定獲得集體成員資格。確需調整的,應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民主決議決定,調整后的資料必須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報清城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ǘ┺r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后,各成員依法享受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ㄈ┍疽庖娙粲形疵鞔_的情形,由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戶代表會議依照法定程序討論決定,但不得與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
?。ㄋ模┍局笇б庖娪汕宄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不作為追溯以前權利的依據。
?。ㄎ澹┍局笇б庖妼嵤┖?,國家、廣東省、清遠市就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本指導意見內容與之相沖突的部分,從其規定。